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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6年第14期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16-03-14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6年第14

产品编号

YN082016014047D0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C1010516001634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目标客户

保守型、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及机构类客户

内部风险评级

(一盏警示灯)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产品规模上限为10亿元,下限为100万元。

客户预期

年化收益率

2.48%

产品募集期

2016315日至2016317

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将认购资金缴存至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本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收益及

计息规则

1.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2.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成立日

2016318

产品期限

47

产品到期日

201654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5万元, 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50万元, 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销售地区

云南分行

附属条款

单个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但是不能超过本产品规模上限。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其他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将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多家下属分支机构销售,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同业存款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投资工具。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

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

资金信托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

资金信托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公司简要介绍: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成立于200312月,注册资本15272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1.本产品规模上限:10亿元。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金额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期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本产品规模下限:100万元。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金额未能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期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通知客户产品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二)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在本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一)理财收益风险

1.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将为零,客户只能收回本金。

(二)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

本产品基础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2.6858%,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扣除产品托管费率0.05%、产品销售费率0.05%、信托报酬率0.02%,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8%,剩余部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基础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则超出部分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2.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的实际收益率将为零。

(三)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持有的投资本金数额、每笔投资本金的实际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10万元投资本金,产品期限为47天,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8%,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投资收益:100,000.00×2.48%×47÷365319.34(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五、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本期理财产品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基础,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费、信托报酬。其中产品托管费率为0.05%/产品销售费率0.05%/信托报酬率为0.02%/年。

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净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净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和实际收益率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10万元,产品期限47天,因产品提前终止,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2.6858%。则在提前终止日,应兑付给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则客户收益=100,000.00×2.48%×10÷36567.95(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1.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至客户协议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异常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八、信息披露

1.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yn)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如产品发生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优化或升级产品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增设产品规模上限或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产品升级或优化日等相关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布。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成立后,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6年第14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附件下载:
201603141829565485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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